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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农民工三次给四川省宜宾市市长的求救信

发布时间:2009-06-29  来源:王祥投诉报料 全球公众新闻/Globaljournalism  字体大小[ ]
                                     一个农民工三次给四川省宜宾市市长的求救信

尊敬的人民父母官:
您好!
我是王祥,第三次来信打扰,请原谅。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一个农民工不幸遭遇的莫大关心,真正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法律人人平等的准则,地方父母官为民办实事的无私奉献精神。
我已通过网络两次向您反映南溪县法院的错误判决后,得到了您莫大的关心和及时回复,根据现行法律,我要向您说明几点:
一、 买卖双方未经我合法产权人知情、在场就发生交易,
属明显非法、违法。房管局工作人员瞒着领导、绕开领导、不严格遵守操作审核程序,包庇违法者,并以权谋私、私自启动过户办理程序。
二、 xx容要求追加我为第二被告时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
证据,故我不该被追加。法院某些工作人员也存在明显包庇、询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
三、 庭审时双方都没有当庭出示任何证据,明显是相互勾
结、想霸占、独吞产权人合法财产,应以无事实证据判决买卖双方行为不合法、一切后果自负,与第三方无关。
四、 所有刑事、民事判决书必须对判决事实证据、判决结
果以条款方式书写。而南溪法院送达我的判决书格式还停留在九十年代前,不但含糊其词、还事实不清,故应判决无效。
五、 民事判决两周年后就过了执行有效期,不再启动任何
法律程序。法院现在提出重审,应维护合法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所以对象应该是违法者和参与者。
六、 买卖双方、房管局、法院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法官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故双方的协议对我无约束力,房管局应依法返还我合法产权人的产权证。
七、 审理人员在审理中没有依法采纳我的辩护证词,没有
严格遵守、履行调查取证法规,xx容这种个人行为明显违反《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等法规,判决时存在明显的包庇行为。
据我了解:买方是xx容姐夫xx润找来的,买方根本没有付一分钱,所有票据都是勾结霸占、独吞的道具,所有协议、合同都是xx润起草的,我小区原来的xx是买方的老表。xx润是南溪县博立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经常给政府机构人员打交道,使得他有机会拉人下水。2006年春节,xx润请与他臭味相投的参与人员到他老家“南溪县江南镇新塔村”玩,还备了大量土特产;2006年国庆节又包车去泸州市方山旅游。这就使得个别公务员意志不坚、下水后蒙骗领导私自违法违纪,不然买方也不会犯下这种低级、可笑、可耻的错误,因为买方是高级职称的老教师。xx容姐夫xx润这种拉拢、腐蚀某些公务员的行为还是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吗?还适合留在法律工作行业吗?某些公务员用心叵测隐瞒事实真象、暗箱操作,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秩序及政府形象、公信度。
恳望解决的问题:
一、 对南溪县法院这一错误判决予以撤消。
二、 房管局马上返还我合法产权人的产权证。
由于不幸遭遇,已让我心力憔悴,本想向中央中纪委及其他中央部门和全国网站反映这一枉法判决,但我相信地方父母官能依法公正处理好,能体恤民情。
     致
                                                      求救人:王 祥
                                      2009年6月7日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任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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