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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发布时间:2018-04-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实践中,关于对当事人唯一住房能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的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单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

  所以,申请执行人能够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的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一般会支持执行该债务人的唯一住房的请求。

  对被执行人房产不得拍卖的条件是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并非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且即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只要房产设置了抵押,法院即可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采取拍卖措施。

  关于债权人申请执行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由于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法院可整体处分后对非债务人的夫妻一方份额予以保留,此行为并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关于上述《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拍卖价款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是扣除5年还是8年租金的问题,应该由执行法官根据被执行人职业收入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 张占国)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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