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张庆元 朱晓盆)日常生活中,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被盗的事情时有发生,盗窃之人应被绳之以法,而收购赃物之人也难逃法网。河南省封丘县的林某明知被盗电动车是偷来的财物,仍来者不拒,予以低价收购并高价转卖得差价牟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哈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查明: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林某在哈密市人民西路与环城路交汇处附近,以400元的价格收购刘某盗窃的安琪儿牌风尚型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465元。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林某在哈密市人民西路与环城路交汇处附近,以370元的价格收购刘某盗窃的大阳牌风尚型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168元。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林某在哈密市天山西路迅浪网吧门前附近,以300元的价格收购刘某盗窃的吉圣牌中沙型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648元。被告人林某收购赃物价值共计10281元。
林某明知电动车是刘某偷来的财物,仍来者不拒,予以收购并转卖得差价牟利,终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4年4月18日,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收购,收购赃物价值共计10281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决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示:作为从事收购行业的经营者还是普通公民,一旦发现有人销售赃物,应拒绝予以收购,发现并及时报警;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就等于是纵容犯罪,最终只能自食恶果。(讯息来源:哈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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