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萨娜 沈晋)很多打零工的劳动者,干活只靠口头约定,不会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一旦务工期间遭遇意外受伤,就容易遭遇各方互相推诿,不知道到底该找谁索要赔偿。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给出了法律解答。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柴某受吴某雇佣,到塔城市恰合吉牧场姚某的养殖场搭建猪圈,双方仅口头约定日工资340元,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2025年5月28日,一同务工的彭某驾驶电动车运送水泥,在狭窄通道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柴某被砸伤。
柴某被诊断为左侧股骨胫骨折,住院14天并实施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共计产生医疗费25713.61元,其中柴某自行垫付6000元,剩余19713.61元由雇主吴某支付。经司法鉴定,柴某构成九级伤残,支出鉴定费850元。因协商赔偿无果,柴某将吴某、彭某、发包方姚某诉至法院,主张各项赔偿合计186890.4元。
经查,姚某已经向承包人吴某结清全部工程款。吴某、彭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劳务关系依然成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彭某明知通道狭窄仍驾车通行,操作失误致人受伤,存在重大过失,是事故直接原因;柴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风险避让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由彭某承担90%责任,柴某自行承担10%责任,该赔偿责任依法先由雇主吴某承担。姚某已全额支付工程款,柴某系吴某直接雇佣,姚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没有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医嘱,营养费不予支持。核算各项损失并计入精神损害抚慰金,扣减吴某已经垫付的19713.61元后,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柴某各项损失135538.15元,驳回柴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不是劳务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口头约定同样可以构成劳务关系。
作为雇主,不能因没有书面合同就规避用工安全责任,要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务工人员安全提醒;雇员履职致人损害时,雇主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续再向重大过失人员追偿。
务工人员从事零工劳务,即便没有劳动合同,自身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自我保护,受伤后妥善保管病历、票据、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包方也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减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