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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抚养费——未成年人保护新尝试

发布时间:2022-09-19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法院讯(陶铸民)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山城法庭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案情回顾: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后由于家庭琐事感情不和,要求离婚。但因财产分配以及抚养费等问题产生了纠纷,故此诉讼至梅河口法院。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庭开展了调解。在解决双方当事人财产问题后,双方却在抚养费问题上产生了纠纷。原来张某离婚后就准备去外地务工,王某担心其将来难以按期支付抚养费用,对此双方一直争执不下。

  在了解双方的想法和顾虑之后,工作人员进行了针对性的调解,最后在双方的共有财产中预留出十万元交与王某,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法官心语:

  在离婚纠纷中不但应该考虑到离婚双方的权利,更不能忽视未成人的保护,应该认识到未成年人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持续过程。而当今社会人口流动大,各类经济活动频繁,容易出现离异后父母各在一方,抚养给付不及时或者讨要抚养难等问题,不利于未成人的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所以在双方经济条件允许且同意的情况下在共同财产中预留一部分作为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是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种有益尝试。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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