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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一电信诈骗犯逃匿三年后投案自首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6-09-2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来瑜玫)广西女黄某利用木马病毒盗取他人的QQ号码,骗取伊宁市一公司42万元后逃匿三年,2016年1月投案。近日,被伊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2年8月,宋某(另案处理)花300元在网上购买盗取QQ密码的木马程序一个。购买后,宋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黄某共同使用该木马程序盗取他人QQ账号。后被告人黄某使用该木马程序盗取了一些QQ账号, 2012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登陆了其中一个叫王某某的QQ账号,在该QQ主人好友里发现有一个显示是系某公司出纳的李某,通过与其聊天,得知QQ主人王某某的身份为经理,便冒充该经理与该财务人员聊天并编造自己手机掉进水里无法联系,因急用钱的虚假事实,要求其向自己事先购买的他人户名的银行卡内汇入15万元。同日,被告人黄某又将该QQ账号及密码交给宋某,随后,宋某又登录该QQ账号,继续冒充该公司经理要求公司出纳向其指定的银行卡内汇入27万元。后用所骗款购买价值人民币近20万元的黄金饰品,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发还于被害人。2016年1月6日,被告人黄某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盗取QQ号码,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金额为42万元,其中15万元为被告人黄某单独骗取,27万元为帮助他人骗取,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

  应酌情从严惩处。其向宋某提供该QQ账号及密码,对宋某再次诈骗得逞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以共同犯罪论处。故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构成共同犯罪,但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赃物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黄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案系犯罪分子使用通讯网络诈骗常见手段之一即盗用QQ号码冒充熟人诈骗。犯罪分子先利用木马病毒盗取他人的QQ号码,后通过QQ与其亲朋好友聊天,以一定事由要求受害人帮助汇款,并将自己事先准备的账号发给受害人,让其往指定账户汇款或转账。受害人信以为真,未经其他方式核实即按照对方要求进行汇款,从而上当受骗。此案提醒大家使用QQ或微信时要开启安全软件,防范木马病毒和钓鱼网站,不要随意打开陌生人发来的链接以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门2016年9月23日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通告》提出,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 2016年10月31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此举对犯罪分子将会造成一定的威慑,尽早投案以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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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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